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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代办公司 — 税收征管程序流程的税务稽查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 点击: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今天烟台代办公司对税收征管程序流程的税务稽查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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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二)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规范


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

(1)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重复检查。

(2)实行检查回避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

(5)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6)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7)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四)税务检查的程序


1.选案。主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取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检查对象三种方式。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等。

3.审理。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适当。

4.执行。税务检查事项完毕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查对象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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